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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文稿:利用外资须重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发布时间:2012-03-21

一、什么是国家经济安全与本国民族企业

外国直接投资(FDI)进入我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总体上起着积极促进的作用,但也可能带来某些消极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必须注意防范风险,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所谓国家经济安全,就我国来讲,主要是指国家能够独立自主发展经济而不受外部力量威胁和侵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会被削弱和改变。这可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主权,即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国的经济体制、发展道路、方针政策,调控市场的权力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二是具有足够的控制、主导经济发展的能力,即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命脉部门都能置于国家权力或本国人民的控制之下,不受外国资本所左右。三是具有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能力,主要是指本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资源供给能获得有效保障,不会因他国局势变化或突发事件等原因而中断,也不会因价格暴涨而束手无策。四是能使经济维持持续、稳定增长,并有抵制外部经济势力冲击的能力。五是保证和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不会被削弱或改变。

从国家经济安全所涵盖的内容不难看出,我们讲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以区分本国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为前提的。所谓本国民族企业,一般是指由本国人民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由他们在资本(股份)、品牌、技术三个方面都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简称“三控”)的企业才能称得上是本国的民族企业,而不论其注册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因为只有达到了这“三控”的要求,才能使这个企业经营管理的决定权掌握在本国人手中,并使其主要收益归本国人民所有。如果本国人民只对“三控”中的一项或两项有控制权,则最多只能说是准民族企业,而非完整的民族企业。所谓外资企业则是由境外资本拥有“三控”权的企业。

现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求其所有,只求其所在。意即只要在中国大陆的企业,不论其为外国人所有还是本国人民所有,都是本国民族企业。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既有中国的民族企业,也有境外的外资企业,这两种企业本来就是属地(或国籍)性质不同的企业。注册只不过是履行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取得在境内合法经营的资格,却不能改变其国籍属地的性质,正如一个持有入境签证的外国人,他办好了签证只说他已取得了入境的资格,却并不能说他已由外国人变成了中国人一样。外资企业的所有权及经营收益权都归属于境外或其母国的总公司,因而它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如果说外资企业与民族企业一样都是中国企业,那么,在我国的经济统计中把外资企业单列出来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二、外国直接投资规模和形式的变化加大了对我国经济安全的潜在威胁

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在资金、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和FDI在我国的规模和形式的发展变化,外资对我国经济安全的潜在威胁也愈益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FDI在我国一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种形式。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材料,1997年前,合资、合作的形式占绝对优势,如1984年分别占40.3%、55.8%,而独资形式只占3.8%。此后,独资的比重虽然逐年上升,但直到1997年才上升到34.5%,仍只占FDI总额约1/3,处于绝对劣势。此后独资形式迅速发展,到1999年超过一半,达50.2%,同年合资、合作两种形式分别下降到32.8%和16.5%,到2002年,又进一步分别下降到22%和9%,而独资形式上升到69%,已明显地成为我国FDI的主要形式了。

2002年后,外资企业进一步转向并购的形式。资料显示,外资新并购的企业2002年为102家,2003年猛增到214家,翻了一番;2004年、2005年又分别新增217家和255家。FDI中并购资金所占比例2002—2005年分别为3.9%、7.1%、57.4%、64.5%。近几年来外资并购的企业发展更快、更猛,每年FDI至少2/3以上以并购的形式在我国落户。并购对外商来说,是最有利的一种形式。第一,可以充分利用我国企业已开拓的原材料进货渠道和产品销售市场;第二,可以充分而又有选择地使用我国原企业素质较高的技术、管理人才;第三,通过并购可以使外商能够在东道国就地生产、就地出售,从而代替本国出口以避免关税。然而外资并购会对我国构成较大的经济安全威胁。因为外资并购的对象并非一般的企业,而是一些骨干企业或行业的龙头企业。一些跨国公司曾明确表示,在华收购的对象必须是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收购后的预期收益应当达到15%以上。因此,他们一旦并购成功,就可能控制整个行业。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7月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都由外资控制,在全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对21个产业拥有控制权。尤其严重的是,我国大型超市的80%都是外资企业。大型超市由于规模大、资金雄厚、经营管理先进,往往周边2公里半径内小商店都难以生存。而且大型零售企业是产品生产与消费间的关键环节,既垄断消费品的品种、价格,又卡住了生产企业上市销售的咽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谁垄断了超市,谁就控制了民生的命脉。我国80%的大型超市操控在外资手中,实际上对关乎我国国计民生的经济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金融领域引进外资同样存在安全问题。金融是现代化国民经济体系运行的中枢,是实体经济的上层建筑部门,因而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最重要之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内外金融市场相互联系影响越来越密切的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越来越成为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按WTO协议,从2007年开始金融业对外全面开放以来,外国金融资本已呈快速进入、渗透之势。外资入股我国主要国有银行,同时派董事参与管理,使我国银行业既无密可保,又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地操控运作。作为海外金融资本流入我国的短期流动资本,即所谓“热钱”,对我国经济秩序的干扰破坏也不可忽视。流入我国的“热钱”不仅数额很大,而且因为它具有流动性、隐蔽性、投机性很强的特点,很难规范管理,因而对我国正常金融秩序的破坏力很大。大量的“热钱”通过各种“地下管道”涌入大陆,流进股市、楼市、农产品市场等领域,加剧了我国通货膨胀。例如,在我国政府接连提高银行准备金率,紧缩银根,控制房价上涨之际,有不少房地产企业却逆势运作,采用股权、债券或贷款的形式获取海外资金,这对政府抑制房价上涨政策起了消极的抵制作用。

三、对策建议

大多数国家在引进外资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以此为借口,防止外资企业对本国企业进行合法并购。例如,美国设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国的投资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005年中海油拟收购美国已申请破产的优尼科石油公司,2008年华为拟收购美国IT企业3Com和2010年5月拟收购美国技术公司3Leaf,CFIUS均以有碍美国经济安全为由而未予批准。在有的国家,当外资企业影响到本国经济安全时,甚至会对其进行国有化。例如,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在2008年就曾下令把由外国资本控制的委最大的奥里诺科钢铁公司(年产钢500万吨,占全国钢产量85%)收归国有;2009年以拒不使用委政府限价的基本米种为由,将在委的美国大型米厂——嘉吉公司收为国有;2011年还将委的金矿业全部正式收归国有,其中包括几家大型的外国金矿企业,等等。我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安全意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不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1. 坚决、切实地维护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合乎我国国情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合理、合法的制度。当前应强调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作为其最重要部分和社会主义经济脊梁的国有经济,不应推行所谓“国退民进”和“国退外进”的私有化改革,或者借口国企“垄断”、“与民争利”等去削弱、限制国有经济发展壮大。

2. 继续坚持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我国在过去相当长时期采取积极鼓励和大规模引进外资的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必须明确外资经济只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补充,而不能喧宾夺主,危及本国经济安全。对FDI不予适当控制,任由外资进入并购,为了“政绩”盲目引进外资,甚至继续以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措施鼓励外资进入,挤压民族企业等等,都是不负责任的态度。目前,在面对外资已控制我国一些产业和领域,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威胁的情况下,应认真研究外资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活动与我国经济安全的关系,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加强监管,防止其垄断、操控市场和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对严重违法或对行业已形成明显垄断操纵,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应予严厉惩处,必要时应予以取缔。监管、限制国内的外资企业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事,不能被投资自由化的说教捆住自己的手脚,眼睁睁地看着外资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当然,在实践中要讲究策略,谨慎行事。

3. 抓住关键,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是要实现从以出口拉动为主向以内需拉动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而当前内需严重不足,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导致贫富悬殊。调整经济结构,关键是调整所有制经济结构,巩固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保证真正实现充分就业、共同富裕的目标。这既能大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又能使消费品基本上消化在国内,自然就摆脱了依赖于国外市场的尴尬局面,从而实现进出口基本平衡,外汇储备也不会节节攀升,使我国经济总体上摆脱对外依附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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